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会员评价规则获修订 构建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承销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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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会员评价规则获修订 构建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承销队伍
2023-10-08 10:16:00
近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修订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对承销机构分类和评价标准做出部分调整,取消“A类B类”,将主承销商分为一般主承销商和专项主承销商,并明确日常评价分档比例。
  市场观点称,随着承销监管逐渐细化,未来在承销竞争过程中类似低价包销等业务将大幅收窄,“以价定承”格局或将有所改变,中介机构需进一步提升对客户的服务水平,通过专业的市场分析能力、承销能力和销售能力帮助客户完成债券发行工作。
  分层评价承销结果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机构优势
  日前,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 (2023版)》(简称“《评价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指具有法人资格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根据《评价规则》,主承销商分为一般主承销商和专项主承销商。具体来看,一般主承销商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全部类别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专项主承销商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部分类别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其中,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此外,另两类包括承销类会员和意向承销类会员。其中,承销类会员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而意向承销类会员是指有意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且自愿参加市场评价的交易商协会非承销类金融机构会员。
  与此前的规则相比,《评价规则》取消“A类主承销商、B类主承销商”的分类,将主承销商分为一般主承销商和专项主承销商。根据披露名单,交易商协会目前认定的主承销商74家,其中一般主承销商共有72家(包括银行类机构54家、证券公司18家)、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专项主承销商2家;承销商共有68家,包括银行类机构30家、非银行类机构38家(证券公司20家、保险资管2家、财务公司4家、信托公司12家)。
  此前按照交易商协会的监管规则要求,A类主承销商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B类主承销商可在限定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有市场人士指出,“银行类机构的一般主承销商中,很多是城商行和农商行,新规之下可以在全国开展债务融资工具业务,这对于中小银行来说是重大业务机会。”
  从评价标准来看,主承销类会员日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档和不合格档。合格档根据日常评价得分高低,分为 A、B、C 三档。分档比例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并提前向市场发布。
  而主承销类会员在评价期内存在后续情形之一的,划为不合格档:未按要求报送日常评价材料;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违法违规受到交易商协会重大自律处分;其他业务涉及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相关情形被交易商协会暂停主承销业务资格;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其他交易商协会认为应当纳入的。
  从处置方式来看,连续两年划为不合格档的主承销商,调整为承销类会员。在每一评价期内,主承销商未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的,期满后调整为承销类会员,因被暂停主承销业务资格无法主承销的主承销商除外。
  某券商承销负责人对新华财经表示,随着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拓展,需要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承销队伍为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中介服务。规则的推出将进一步丰富主承销商队伍结构,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机构优势,推动地方性银行为所在地区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服务,丰富当地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发展,优化地方金融生态环境。
  “而加强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中的相关市场评价分层,有助于遴选更多优质金融机构参与承销业务,充实承销业务体系,丰富承销队伍结构。”该负责人进一步称。
  另有机构人士对新华财经表示,“在负债业务竞争加剧、资金成本压力不减的环境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不受存贷比、信贷政策限制,不占用资本金、风险拨备、法定准备金资源,不依赖利差收入,扩大承销费用等中间业务收入,衍生吸收存款、带动理财产品销售,满足客户低成本融资需求,为银行改善信贷结构、转型混业经营,并拓宽盈利渠道。因此,进一步规范该工具承销业务,有利于相关融资的健康发展。”
  监管传递从严信号逐步肃清市场乱象
  追溯银行间市场“包销”业务的历史脉络,早在2012年,原银监会印发《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承销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2〕16号)(简称“16号文”),明确规定各商业银行应设置风险处置专户来管理和处置包销余券,同时不可将此类债券直接转移至本行债券交易/投资部门(账户)。“16号文”首次对包销业务的开展进行了规范,其目的旨在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承销业务风险管理。
  然而,在近年来的实际业务开展中,债券包销业务却逐渐从风险管理措施转变成“低价揽客”的手段。2012-2018年,债券市场稳步发展和扩容,非金融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也逐年递增,各家主承销商主要依靠承销能力争取业务规模,包销业务占比相对较小。
  然而此后,随着债券业务竞争日趋激烈,部分主承销商为抢占客户资源,通过包销的方式,变相以低价格定价发行打开市场,以维护客户关系并换取更高的综合收益。历史数据显示,2019年全市场包销规模超过1.7万亿元,较2018年大幅上升约260%,占全市场发行规模从2018年的8.81%大幅上行至26.60%。
  2020年,在疫情冲击、货币宽松加码和市场风险偏好走低等因素共同作用下,债券收益率总体走低,新发债券呈现高度短期化特征。为进一步抢占优质客户资源,低价包销也更加成为常态,超短期融资券成为“具有流动性的短期贷款”,且价格一路走低。AAA级180天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价格一度达到0.95%,低于同时期同期限国债收益率。
  2020年4月30日,由国开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等九家主承销商联合发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自律公约》,超90家承销商完成签署,市场乱象得以短暂遏制,但成效并不明显,低价包销行为依然存在。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全市场包销债券规模达3.2万亿元,较2019年提升83%,包销规模占全市场38.39%,较2019年提升11.79%。
  直到2022年,受疫情持续冲击,叠加基本面表现承压和货币政策宽松等因素影响,低价包销业务占比再次上升。市场人士表示,被动包销逐渐向主动投资演变,严重违背监管初衷。
  今年以来,交易商协会加大了对债市乱象的调查和处分力度,相关案例多与一级市场有关。比如在交易商协会此前通报的四平城投事件中,作为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在自律问询阶段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此外,发行定价工作未遵循公正原则,未同发行人签署簿记建档利率区间确认书,发行方案关于承销方式的披露也存在不准确的情形。
  6月20日,交易商协会曾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市协发〔2023〕102号)(简称“102号文”)直指低价包销行为。102号文明确规定,遵循市场化原则,在充分询价基础上根据市场可比利率规范定价区间;不得以非市场化包销为目的调整簿记利率区间;余额包销规模不得挤占有效申购投资者认购规模,余额包销申购利率不得低于投资者有效申购利率上限。
  据新华财经梳理,上半年交易商协会已对15家金融机构启动自律调查,并于年初一次性对6家银行主承销商进行自律处分,处分原因则均与低价包销有关,内容涉及“未按照发行文件约定开展余额包销,挤占了其他投资人的正常投标,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并影响了发行利率”“低价包销多期债务融资工具,影响了市场秩序”等。
(文章来源:新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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