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原专职委员杜万华:破产是对市场资源的重组 其法律制度应具保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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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原专职委员杜万华:破产是对市场资源的重组 其法律制度应具保护性
2023-09-21 13:12:00
不破不立,不止不行。进一步分析与探讨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破产法,有助于其最大限度释放市场经济主体的活力。2023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提及企业破产法修改,位列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企业破产法修改引发关注。近日,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研究专业委员会主办、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协办的“破产法修改中的前沿问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秘书长杜万华针对破产法修改中的相关前沿问题做出回应,涉及破产法的性质定位、个人破产制度、府院协调机制等。在他看来,破产可以理解为在生产经营中间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状况。破产法制度应是一种保护性的法律制度,保护债权人债权利益最大化、平等受偿等。同时提出,应建立府院协调制度及工作运行机制,加速破产重整事物推进。
  破产法应具有保护性
  破产法律制度的性质如何认定?在杜万华看来,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制度的重要保证,是实现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工具,是落实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重要途径。
  针对破产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杜万华解释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包含基本经济制度、物权制度、市场交易制度、市场经济的赔偿制度、市场经济的主体制度等在内。“市场主体退出和债务人救济制度是短板。如果救济制度不完善,中国的市场经济制度就谈不上完善,无法更好地推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在他看来,破产制度要解决的是市场主体的救治和退出问题,包含破产清算制度和司法重整制度、司法和解制度。
  二是如何理解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特征?杜万华认为,需要回答两个问题,一是破产是什么?破产自古有之,可理解为生产经营中出现的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状况。二是针对这种经济现象要干什么。在他看来,破产法制度不应该是惩罚性的制度,应该是保护性的法律制度。
  如何理解保护问题?具体来说就是要保护债权人债权利益最大化,保护债权的平等受偿,保护重整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债务人的债务豁免权,保护债务人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在他看来,无论是司法重整还是和解,实际上都是市场资源的重新整合。“清算的整合是把原企业打碎了,把企业所控制的土地、技术、人力等各种社会资源释放在社会中,再重新整合。司法重整是原有企业保留,旧有的生产要素保留,引入新的生产要素重新整合。和解也是一个道理。”
  从文化角度讲,中国人对“破产”一词十分抵触,甚至心存恐惧。杜万华建议,正在修改的“破产法”,能否叫“中华人民共和国重整法”?或者说从破产法律的特征入手,能否叫“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保护法”,以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企业破产法修改的一个重点内容是个人破产制度。不同于西方最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随后才有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制度等制度的相继建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破产法首先建立的是企业法人破产制度,人破产制度至今尚未建立。由于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作为基础,公司的有限责任特别是股东的有限责任受到侵蚀。实践中,当公司涉及股东出资、担保等致使其承担对债权人的连带偿还责任,且个人出资人无力承担,破产的保护和公平清偿功能无法实现。
  杜万华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是法人破产制度的基础,鉴于中国几千年来传统破产偿债文化的巨大影响,具体立法过程中,个人破产制度不宜过细,可以考虑规定基本的准则程序,具体实施可由最高法院根据中国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以司法解释具体化相关细则稳步推进。
  推进府院协调工作机制建立
  针对管理人制度相关问题,杜万华表示,管理人制度是破产保护法律中最重要的辅助性制度。没有管理人制度的完善有效实施,破产保护法律得以落实是不可能的。因此,当前破产法的修改应当将管理人制度的完善放在重要位置。其中需要明确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管理人行使公权力、向法院汇报工作、是法院的助手,同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同时需要明确管理人职责、资格及管理制度。
  杜万华提出,破产保护法律制度的落实、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推进,必须建立府院协调制度及工作运行机制。一是考虑设立专门的破产事务行政部门,专门负责破产行政事务的协调工作,由政府主要负责人领导。二是建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相关部门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日常具体事务由审判部门与破产事务工作局或者工作办沟通联系,重大事项由政府负责人和法院负责任进行沟通,以加速破产重整推进。
  针对强制执行制度与破产保护法律制度的协调问题,杜万华也做了回应。强制执行制度与破产保护制度,是司法制度和民商事司法工作运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实践中,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人民法院建立了“执转破”(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杜万华表示,一是建议强制执行法的起草与破产法的修改要相互衔接和协调,部门之间强化协调沟通。二是明确强制执行的职责和破产保护法律的职责。“强制执行针对的是有财产而不愿意履行法律义务的‘失德’之人。破产法针对的是无财产履行法律义务的‘失能’之人。前者要制裁,后者要帮助,一定意义上还要保护。”三是制定强制执行法与修改破产法的时候,应当对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建立财产公示制度。四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发言的最后,杜万华建议加强破产保护法律文化问题建设和研究。现在流传着很多的“父债子还”、“人死债不烂”传统破产还债的旧的思想和理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应当给予认真的检讨的反思。破产保护法律文化建设,包括破产法律文化的理论建设,也包括破产保护理念的宣传,是破产保护法律制度的科学立法和有效实施的基础,应当与破产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同步进行。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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